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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10]7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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