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发电[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0)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提高3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8185元、7445元,各标号汽、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二。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青岛市销售给城市公交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为7649元,每吨提高320元。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各标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三。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扣减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0.5%运杂费作价。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附件三。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货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按照国家要求,省物价局将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中石化、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