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质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特检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于5月1日至10月31日隆重举行,为切实抓好世博会期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和应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甬安委〔2010〕4号)精神,立即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部署。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要把这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生产使用企业进行督促和检查。同时要采取信函通知、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利用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将此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有关要求,迅速落实到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使用企业。
  
  (二)落实责任,做好自查自纠。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设备是否存在隐患,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应急措施是否建立并经常演练等内容。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坚持边检查边整改。
  
  (三)发挥优势,做好支撑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平台作用,配合监察机构做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加大检验协查工作力度,并在排查出隐患的整改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要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协调与服务,提高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四)加强监察,做好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此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关停。
  
  二、坚持常抓不懈,加强世博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做好世博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当前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落实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等工作,把世博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全面落实,常抓不懈。各级质监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相关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一)明确重点区域,认真消除隐患。各单位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本地与世博会有关的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等重点单位,对涉及的重点单位与设备逐一排查,消除隐患。同时,各级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督管理,以深化推进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督促重点使用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把关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要特别加强对安全保障重点区域、设备的检验服务,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进行整改,重大问题立即按规定上报。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遇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