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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 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并按要求通过审查批复情况。 13 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及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4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开采作业现场情况 15 作业现场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16 矿山“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执行情况,工作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处理情况。 17 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是否存在高陡边坡开采作业情况。 18 实施中深孔爆破(Ⅱ类矿山除外)作业情况。有无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和其它不安全的凿岩爆破作业方式情况。 19 矿区边界、运输道路、工作场所、临崖(临边、临口)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20 矿仓口、喂料口等处,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21 爆破警戒、爆破信号等爆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2 有夜间作业的运输道路、行人道路、工作场地照明情况。 23 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24 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绝缘情况,有无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情况。 25 相邻矿区之间隔离带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安全协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矿山开采引起纠纷的协调解决情况。 26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是否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无专用防洪设施情况。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隐 患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对 隐 患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7 矿山企业重大隐患情况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情况为矿山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无开采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组织生产的;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 3、未按设计要求分层分台阶 “一面坡”开采,或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超过规定要求,高陡边坡开采作业的; 4、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作业的; 5、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坡度、宽度及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反设计要求的; 6、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严重缺失的; 7、有严重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矿区山体坍塌的; 8、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9、其它危害较大,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