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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成立北京花卉育种研发专家顾问组及创新团队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花卉育种研发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确定花卉研发方向,参与项目的论证与评审、技术咨询与服务,审定团队负责人,并为项目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花卉产业处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花卉研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下达年度项目经费;
  
  (二)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团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示范基地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九条 每个团队设立项目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十条 每个团队设立相应的示范基地,其主要职责是:
  
  1、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保障试验基地的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
  
  2、为项目执行中所需要进行的周年生产技术的调试、田间试验分析和产业化开发性试验提供充足条件;
  
  3、负责组织项目中涉及的中试和规模化示范性种植计划。并与乙方共同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高未来推广的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团队的组成可以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课题组。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做到“八落实”:内容、目标、进度、试验方案(规划、设计、技术路线)、规模、地点、人员、经费。
  
  (二)课题负责人每年10月底前向团队提交年度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花卉处提交当年的《项目进展报告书》,于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的《经费决算报告书》。
  
  团队每年应组织1-2次学术交流活动,就各课题工作进展、最新成果和新发现、新思路进行交流评议,对量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出现问题或需要调整或撤消时,参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的检查和评价:
  
  以现场检查、抽查、听取汇报、总结报告等形式进行,主要从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技术经济指标、总体进展、经费使用、取得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检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对于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必要的可追回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申请延期验收,经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有关项目验收的办法,遵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果管理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团队共同拥有,并在项目任务书和合作协议中做出相应的约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在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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