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函[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布点方案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3、村建垃圾中转房,配备保洁员和保洁车。根据村庄规模和规划,每个行政村或几个自然村设置若干个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房,每150户左右配一名保洁员和一辆保洁三轮车。
  
  4、户配垃圾箱。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一户或几户配置一个垃圾箱。
  
  5、边远山区,农户分散、交通不便的村组,可采取农户自行收集、就近处理方式。
  
  三、垃圾主要处置方式
  
  根据我省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推行以下四种方式:
  
  1、城市市区和县城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收集,全部送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2、在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乡镇、村庄垃圾处理推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
  
  3、离县城较远的山区乡镇、村庄,可采取“户集、村收、镇运、镇处理”的方式,处理点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4、离乡镇较远的山区村庄,可采取“户集、村收、村处理”的方式,处理点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四、村镇垃圾处理规划和建设程序
  
  (一)规划
  
  1、县级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按《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2006)安排建设。
  
  2、村镇垃圾收运设施,边远地区垃圾简易填埋场由县级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3、简易填埋场规划需在选址报告书基础上进行编制,场址应符合国家、省等各级制定的相关要求。
  
  (二)规划审批和建设要求
  
  村镇垃圾收运和简易填埋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统一报上级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本意见要求组织进行审查批复。
  
  规划批复后可组织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范围内的简易填埋场原则上不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但对环境敏感地区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简易填埋场建设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
  
  五、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规划及建设技术要求
  
  (一)垃圾收运
  
  垃圾收运需在村庄建立完善的收运体系,垃圾贮存设施包括:垃圾池(桶)、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量大的乡镇或片区可设压缩中转站)等。中转站的污水应有收集管道,送就近农村沼气池及其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垃圾运输设施主要采用专用人力垃圾收集三轮车、垃圾收运机动三轮车、专用垃圾运输汽车等。
  
  各地根据垃圾运输量合理安排农村乡镇、村庄垃圾收运与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工作。
  
  (二)垃圾分选及堆肥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中农业废弃物较多,垃圾收运应尽量避免收集农业废弃物,以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置工作。有机物及农业废弃物的分类主要由农户实施,保洁员监督。对于农业废弃物及有机物可采用堆肥或沼气发酵的处理方式,可采用分户堆肥方式,也可采用村镇建立集中堆肥的方式。堆肥可采用厌氧及静态好氧堆肥工艺。
  
  (三)垃圾卫生填埋及垃圾焚烧
  
  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部及建设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偏远乡镇生活垃圾应采用有机物堆肥化处理,无机物填埋,塑料、玻璃等集中资源化收运方式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以及具有一定污染防治功能的简易处理方式。现阶段农村垃圾不宜单独建设焚烧设施。
  
  (四)简易垃圾填埋场
  
  简易垃圾填埋场为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针对偏远山区垃圾整治而实施的过渡性处置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地区永久性垃圾处理场选址及处置要求。由于在全国属探索性的工作,特对简易垃圾填埋场作如下要求:
  
  1、简易填埋场规划原则和建设要求
  
  要坚决防止城市周边简易填埋场建立后,由于经济利益原因出现的城市生活垃圾向乡镇“倒流”问题;坚决防止特大型乡镇及片区的简易填埋场处理垃圾量过大造成污染问题;以下村镇不得建设简易填埋场:
  
  (1)目前采取集中收集后送县级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方式的村镇;
  
  (2)县(市)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规划已经包含的乡镇。
  
  (3)平原地区村镇边界距离县城25公里以内(不含25公里),距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30公里以内(不含30公里)的地区。
  
  (4)丘陵及山区村镇边界距离县城20公里以内(不含20公里),距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25公里(不含25公里)的地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