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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5-20
【法规编号】 475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接上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回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给予车主适当补贴。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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