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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消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三)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市政府济政字〔2006〕10号文件执行。 (四)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市编委济编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相关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按市编办济编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