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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地质勘查环境处
  
  拟订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
  
  (十二)执法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和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总规划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可配工勤人员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审核采矿登记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水利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职责分工按市编办济编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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