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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拨款(车辆购置税支出、航标事业发展支出)、政府性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购置资产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09】269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10】12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有关基础信息,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单位代码、编制人数要与部门预算中填报的一致。项目支出要按具体项目填报。 (二)各单位要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真实反映资产存量情况,要详细说明存量资产的状况。车辆按公务车辆、业务车辆分别填报。2010年部门预算已批复购置数按部《关于转复201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交财发【2010】168号)的资产购置批复数填报。 (三)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与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在认真测算、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表中列示的资金来源,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并说明拟购置资产的必要性及拟购置资产的种类、型号、金额及用途。 二、购置要求 (一)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节约、先报废再购置的原则,按照先大型设备、后业务车辆、最后公务车辆的顺序进行购置。要按国家规定的购置标准购置车辆,不得超标准。车辆购置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调减三项经费预算后的规模。 (二)各单位应按批复的资产购置预算购置资产,无资产购置预算不得购置资产。 (三)各单位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2010年资产购置预算电子、纸质报表及编报说明报部财务司(资产处)。如逾期未报,视为不申请追加资产购置预算。 请各单位在交通财会网上查询、打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附件: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编制人数 截止2010年4月30日资产存量情况 2010年部门预算已批复购置数 2010年计划报废数量 备注 编制数 实有数 公务车辆 业务车辆 公务车辆 业务车辆 公务车辆 业务车辆 公务车辆 业务车辆 一、行政单位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 1.车辆小计(辆/台) 其中:轿车 越野汽车 载客汽车(包括大轿车、面包车、商务旅行车) 其他车辆 2.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小计(台/套) (二)垂直管理单位 1.车辆小计(辆/台) 其中:轿车 越野汽车 载客汽车(包括大轿车、面包车、商务旅行车) 其他车辆 2.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小计(台/套)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1.车辆小计(辆/台) 其中:轿车 越野汽车 载客汽车(包括大轿车、面包车、商务旅行车) 其他车辆 2.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小计(台/套) 附件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单位:万元 单位/项目 项目编码 单位代码 申请新增资产情况 备注 车辆购置 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 合 计 轿车 越野汽车 载客汽车 其他车辆 数量(台/套) 资金来源 数量(辆/台) 资金来源 数量(辆/台) 资金来源 数量(辆/台) 资金来源 数量(辆/台) 资金来源 数量(辆/台) 资金来源 小计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小计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小计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小计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小计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小计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车辆购置税支出 航标事业发展支出 港口建设费 船舶港务费 车辆购置税支出 航标事业发展支出 港口建设费 船舶港务费 车辆购置税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