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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发展改革处 负责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展过程跟踪监管并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制定并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章程制订或修订的审核工作;审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制重组方案;组织协调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推动企业的上市和资本运营工作。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年金等形式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五)监督稽查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联络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稽查国有企业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内审工作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协调、整改落实等工作。负责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服务工作,协助监事会完成文稿资料汇总等工作。 (六)组织人事处 协助委党组抓好机关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老干部管理和机关内部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的编制、分解、考核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监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主任)12名,其中正处长(正主任)7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另核: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4名,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4名,所用人员编制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中调剂。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