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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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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规综合处(审计督察处)
  
  负责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依法检查全市审计执法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全市审计科研与综合考核工作;收集整理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普法教育;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业务。
  
  (三)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市(区)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财政金融审计工作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业务。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业务。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市属国有经营性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业务。
  
  (七)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公司和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市级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工作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工作业务。
  
  (九)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开发区的财政收支;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工作业务。
  
  (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
  
  负责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并协调全市有关经济案件的审计工作;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计算机审计处
  
  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与管理;组织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培训、推广和运用;负责并指导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审计工作;负责计算机审计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二)信息处
  
  负责局机关信息化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涉及市审计局有关栏目的信息采集、提供和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局机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和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级市(区)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有关事项;联系特邀审计员;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总审计师),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20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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