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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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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在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立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六)综合管理处(保卫处)
  
  负责对市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所承担的市政府行政中心的后勤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承担市重要会议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大中型会议的会务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中心大院和市级机关其他相对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市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所承担市级机关其他相对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指导、监督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市级机关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幼儿教育的管理、保障和服务;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级机关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向和要求,推进所属机关幼儿园的教育事业,提升所属机关幼儿园的教育、服务质量。
  
  (七)总务处
  
  承担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办公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协助做好市级机关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信息主管部门的设施建设、设备维护相关工作;承担市级机关通信服务管理工作。
  
  (八)车辆管理处
  
  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并做好车辆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年审管理以及局机关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市行政中心大院车辆出入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改革工作。
  
  (九)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和政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审核工作;负责局属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市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原局下属改制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五、其他事项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参与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对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初审,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参与市级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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