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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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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参股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投资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组成,对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9人,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1人,相关领域专家5人,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决策;组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按规模比例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基金前期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阶段性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在引导基金运作相对成熟之后,可进一步探讨开展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其他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市级引导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区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监督其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创投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创投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五、引导基金的监管、考核与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理事会、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考核,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六、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创业投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引导基金理事会具体组建方案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章程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应切实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企业项目投资指南,合理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投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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