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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10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65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9.0589公顷,其中耕地22.793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开发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原东湖村3组),村集体;开发区城南街道红庄社区(原双桥村3组),村集体;开发区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村集体;开发区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张宅村1组);开发区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前珠村1组);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9组),村集体;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10组),村集体;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2-3
  
  组),村集体;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3组、原东周新村、原马家新村、原香泾村1组),村集体;胥口镇新峰村(原新河村7、13组),村集体;木渎镇姑苏村5~7组;金山村10、11组;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9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开发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原东湖村3组)耕地0.5154公顷;
  
  (二)开发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原东湖村)1.6196公顷;
  
  (三)开发区城南街道红庄社区(原双桥村3组)耕地0.4138公顷;
  
  (四)开发区城南街道红庄社区(原双桥村)1.0497公顷;
  
  (五)开发区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0.2816公顷;
  
  (六)开发区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张宅村1组)1.6212公顷;
  
  (七)开发区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前珠村1组)1.4506公顷,其中耕地1.4168公顷;
  
  (八)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9组)耕地0.1189公顷;
  
  (九)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0.0626公顷;
  
  (十)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10组)1.4461公顷,其中耕地1.4071公顷;
  
  (十一)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0.5576公顷;
  
  (十二)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2组)耕地0.6118公顷;
  
  (十三)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3组)耕地2.7238公顷;
  
  (十四)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0.6610公顷;
  
  (十五)胥口镇新峰村(原新河村7组)0.9747公顷,其中耕地0.7865公顷;
  
  (十六)胥口镇新峰村(原新河村13组)5.3799公顷,其中耕地0.1202公顷;
  
  (十七)胥口镇新峰村(原新河村)0.1423公顷;
  
  (十八)胥口镇箭泾村(原香泾村1组)7.2466公顷,其中耕地5.6981公顷;
  
  (十九)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3组)耕地0.1680公顷;
  
  (二十)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0.1235公顷;
  
  (二十一)胥口镇箭泾村(原东周新村)0.9082公顷,其中耕地0.5993公顷;
  
  (二十二)胥口镇箭泾村(原马家新村)0.73公顷,其中耕地0.2189公顷;
  
  (二十三)木渎镇姑苏村5组1.266公顷,其中耕地0.0387公顷;
  
  (二十四)木渎镇姑苏村6组2.1198公顷;
  
  (二十五)木渎镇姑苏村7组1.2166公顷,其中耕地0.1398公顷;
  
  (二十六)木渎镇金山村10组3.483公顷,其中耕地2.6844公顷;
  
  (二十七)木渎镇金山村11组8.2344公顷,其中耕地4.1505公顷;
  
  (二十八)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9组)3.9322公顷,其中耕地0.981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2.7930
  
  27万元/公顷
  
  2.5万元/人
  
  
  
  园地
  
  1.7858
  
  32.4万元/公顷
  
  /
  
  
  
  坑塘水面
  
  1.9562
  
  36.72万元/公顷
  
  /
  
  
  
  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田坎
  
  1.1527
  
  45.9万元/公顷
  
  /
  
  
  
  居民点、工矿用地、建制镇、公路
  
  19.9332
  
  27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1.4380
  
  13.5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开发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红庄社区,
  
  越溪街道龙翔社区、莫舍社区、珠村社区,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国泰社区、戈湾社区,胥口镇箭泾村、新峰村,木渎镇姑苏村、金山村、尧峰村
  
  4月15日
  
  至
  
  4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郭巷所、胥口中心所、木渎中心所
  
  4月15日
  
  至
  
  4月30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1、郭巷65971988、胥口66215566、木渎66562898。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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