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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我部组织开发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软件系统,并于今年3月组织对各省进行了初步培训。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软件系统的填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填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网站已于4月5日开通,网址为www.chinazxq.cn。请各级地方畜牧兽医部门安排管理员尽快登陆该网站(各省用户名与密码在培训会议教材第1页上,省级以下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排),填报相关基础信息,于5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切实规范品种名称。此次填报的畜禽品种名称暂以软件系统中的名称为准,例如梅山猪、荷斯坦牛等,系统中没有的畜种或品种,统一填写到其他这个大类中。《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一经发布,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列种畜禽,应与该志中的品种名称一致,超出该志范围又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的品种,不得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种畜禽生产经营范围不得出现土鸡、种猪、种牛等模糊的名称,且生产范围应与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三、强化基础数据的填报和审核工作。各级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软件系统的填报工作,要重点加强市、县两级填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填报的有关要求。要安排业务能力强、耐心细致的人员,根据种畜禽生产的基本规律,对种畜禽的存栏、出栏等关键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此外,要加强企业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监管工作,定期更新管理员登陆密码,未经具体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其生产信息。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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