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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各方全力推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省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每人至少得到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掌握至少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将农民工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和院校的作用。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专款专用,重点支持农民工参加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各有关培训机构要规范使用培训教材,按规定组织教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师资、实训设备配置等情况。
  
  三、加强农民工培训项目开发和管理。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现代产业新职业项目、地方特色产业职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以及农民创业能力项目,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入培训机构招投标方式,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方便农民工培训的办法,切实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四、强化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国家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以及农民工综合服务等功能。要严格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水平。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质量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培训和鉴定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全面提高培训和鉴定质量。要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落实农民工培训资金。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探索制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要将本省在岗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管,规范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国办发〔2010〕11号文的要求,研究制订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完善培训资金拨付、实行培训分类补贴的规定,建立农民工培训统计和通报交流等工作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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