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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做好养老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工程开工五日内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报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作为拨付养老保障金的依据之一。凡不按规定提供预收联系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将给予缓拨、减拨直至停拨养老保障金的处理。未报建、未交纳养老保障金、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施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月10号至25号如实提供本季度完成施工产值,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项目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养老保障金。如施工单位虚报产值,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给予缓拨、停拨。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值报表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如建设单位拒不确认,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障金超产值拨付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施工企业对管理机构拨付、补贴的养老保障金要建立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施工企业要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给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统筹保险费,并接受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暂停对其拨付,并责令改正。 九、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公开业务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及时足额地将养老保障金拨付给施工企业,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向社保部门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切实保障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滞压、违规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渠道和时机向社会各界宣传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使之了解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资金的来源、用途,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立即对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签订了分期缴纳合同书或养老保障金欠缴、少交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查,采取有效措施催缴、追缴,并将有关情况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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