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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教育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每个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宜为5000人次以上,建设用地不小于667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初中相对集中、小学就近入学”的原则设置。
  
  初级中学布点宜按照每3.8万左右人口设置1所。每所初级中学办学规模宜为30班(每班50人),最小规模不小于12班,最大规模不大于36班。30班初级中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3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13500平方米;12班初级中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156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6800平方米;36班初级中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3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16200平方米。
  
  完全小学布点宜按照每1.6万左右人口设置1所。每所完全小学办学规模宜为24班(每班45人),最小规模不小于12班,最大规模不大于36班。24班完全小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223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8500平方米;12班完全小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131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5400平方米;36班完全小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305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11700平方米。
  
  九、学前教育应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设置。
  
  幼儿园布点宜按照每0.9万左右人口设置1所。每所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9班(每班30人),最小规模不小于6班,最大规模不大于12班。9班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小于3800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6班幼儿园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27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12班幼儿园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47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3200平方米。
  
  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基本普及幼儿园的要求,高度重视试点镇幼儿园的布点规划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幼儿园办学体制,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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