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联合公布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我委即日起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第十六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战略的要求。 2.企业的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技术创新措施到位,具有技术中心建设必要的基础条件。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8.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9.企业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递交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四、申报期限 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5月30日 五、其他 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人: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2782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地址:威海路511号1517室 联系人:曾仪 联系电话:6171767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