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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 1市财政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授权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 2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到期时,如果需要“还旧借新”短期融资,可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还旧借新”资金服务申请。 3金融机构对符合“还旧借新”条件的小企业进行自主考察,严格控制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市财政的授权,使用财政间歇资金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原则上一年内向单个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不超过2笔(次),每笔(次)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2周。 4市财政为小企业提供规定使用期限以内的“还旧借新”资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5金融机构可按照协议收取“还旧借新”资金的风险准备金,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也可委托国有担保机构等第三方办理“还旧借新”资金服务,由国有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代办费,并承担业务风险。 6金融机构按季将“还旧借新”资金办理情况、财政间歇资金使用明细、风险准备金结余情况报市财政局。 7金融机构收取的“还旧借新”风险准备金与市财政承诺的新增贷款风险补偿金一并用于代偿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坏账损失。实际代偿时,首先使用金融机构收取的风险准备金。 8年度终了,对金融机构收取的“还旧借新”风险准备金弥补新增小企业贷款坏账损失后的结余部分,金融机构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坏账损失。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实施期限暂定3年,风险补偿指标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实施期限暂定1年。2010年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按本意见执行,以后年度风险补偿标准根据2010年政策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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