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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工程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海核设计发〔2009〕30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海南昌江核电厂一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02号)
  
  项目: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敏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海南核电有限公司在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发放建造许可证后要及时开展或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二)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
  
  (三)应重视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温排水影响,落实监测手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厂址附近海洋生态资源。
  
  (四)2010年12月底前提供用PROFIP V程序重新核算用于屏蔽设计的一回路冷却剂裂变产物源项。
  
  (五)2010年12月底前提供采用新的T7值(每年第7个日最高温度的多年平均值)后对相关安全系统影响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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