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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七条 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按照三三制原则配套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须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八条 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 第九条 区级财政直接出资的,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但最多不超过50万。 第十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并经评估符合条件。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 第十二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三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对总分低于60分的,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和吴中区、相中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市民”,主要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扶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54号)同时作废。 附件:1.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2.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附件1 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市 区 考评日期: 年月日 评估项目 序号 评估标准 分值 打分标准 得分 一、开发创业项目 (20分) 1 各区年开发推荐创业项目不少于20个 10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2 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 5 每低1个百分点扣0.25分 3 建立项目手册 5 不建项目手册不得分 二、建立创业 孵化基地 (25分) 4 各区街道、乡镇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或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 10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5 孵化基地规模:楼宇型孵化基地不小于300平米、门面型孵化基地不少于10个门面、市场型孵化基地不小于1000平米 15 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三、开展融资服务(20分) 6 各区建立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注入市级担保基金 10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7 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办理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 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8 有效投拆率小于3% 5 有效投诉率大于3%不得分 四、帮助开业登记 (20分) 9 各区当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少于600个 10 达不要求的不得分 10 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 10 每户吸纳人员少于3人扣分 五、开展跟踪服务 (15分) 11 建立创业服务工作台账 7 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12 各区每年培育、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 8 每少一个典型扣0.4分 说明:1、上述评估内容,1、4、6、9条为必备条件,其中有一条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2、总分低过60分的,不给予引导性资金。 附件2 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 地址 联系 电话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开发创业项目(个) 成功转换率(%) 建立创业 孵化基地 1.实体基地 楼宇型 (平米) 门面型 (个) 市场型 (平米) 其他 2.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 建立创业 担保基金 (万元) 评估贷款申请人项目(个) 有效投诉率 (%) 当年新增开业登记企业(个体户)(个) 新创造就业岗位(个) 年宣传创业典型(个) 区实际使用资金(万元) 年度考核情况(得分) 申请创业引导性资金(万元)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 区财政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 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