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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6-01
【法规编号】 475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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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 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 体检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七条 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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