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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四[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
  
  (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消防车、急救车现场待命。
  
  (六)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八)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九)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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