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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接收毕业生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毕业院校为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所属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我市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生源毕业生。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的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并且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的; (三)我市院校毕业生; (四)我市生源毕业生。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本条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毕业生、第六条规定中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接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的专科毕业生及没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批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事部门立户的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经由区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