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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着力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七)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展,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开拓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合作社产品进批发市场、进超市、进社区。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好”示范社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积极探索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合作组织形式,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八)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不断提升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领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积极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九)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为农服务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将为农服务社建设作为农村实事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围绕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产品收购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科技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努力搭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各地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拓展供销合作服务领域。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技能的培训工作,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养老、幼儿教育、观光旅游、家政服务、中介评估、经纪代理等生活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依法依规从事农村商业网点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等,不断拓展供销合作社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十一)开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农产品价格、品种、交易等市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五、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扎实推进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扎根基层、贴近农民,是为农服务的基础。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要求,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壮大实力,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构筑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要建立完善基层社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制后的留存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三)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切实履行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和开展教育培训等职能,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各类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严格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法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和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