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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5.市支前办:牵头协调驻榕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城乡造林绿化和森林防火工作,并搞好营区绿化工作。
  
  16.市外经贸局:牵头协调开发区绿化工作。
  
  17.市经委:负责有关厂矿、企业绿化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落实绿化厂矿、企业绿化目标任务。
  
  18.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开展城乡绿化监察、部门绩效评估和效能考核。
  
  19.市科技局:加大城乡绿化科技支撑力度,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加强植树造林、园林绿化、水土流失治理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
  
  2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21.市文明办:负责指导创建文明单位机关的绿化美化工作。
  
  22.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院、卫生所(站)大院绿化美化。
  
  23.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24.市农业局:负责指导不宜耕作的坡耕地造林和农场绿化,配合做好农田林网建设。
  
  25.市人事局:提供造林绿化人才支撑,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城乡绿化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6.市广电集团: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多形式宣传报道城乡绿化工作。
  
  27.市总工会:发动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地方造林绿化工作。
  
  28.团市委:发动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地方植树造林工作,开展“保护母亲河”植绿行动、种植“青年林”等活动。
  
  29.市妇联: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创建“巾帼绿色家园”、建设“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绿化委员会领导挂帅,市绿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的建设开展。
  
  (二)保障苗木供应
  
  充足的优质苗木是保障工程建设取得成效的基础。要根据“四绿”工程的特点,多选用乡土树种和开花植物、彩叶树种,以提高绿化档次,丰富绿化景观。市、县林业、园林部门要按照绿化工程建设需要,抓好绿化大苗的生产供应。各县(市)区林业、园林部门要抓好若干个苗木基地建设,做到“常年备苗、常年供应”,保障绿化工程建设顺利推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绿化苗木补助资金。
  
  (三)鼓励社会造林
  
  创新义务植树形式,大力开展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和林地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开展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美化,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不断增加城市绿量。创新社会造林激励机制,确保业主投资造林收益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林农兴林致富的积极性。
  
  (四)坚持依法兴绿
  
  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公路法》、《铁路法》、《水土保持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新城区绿地率30%、旧城区绿地率25%的指标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全面落实造林绿化管护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林地、绿地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扩大城乡绿化成果。
  
  (五)健全奖惩制度
  
  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要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今年重要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应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绿化委员会上报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并召开汇报会听取开展情况汇报。市监察局、效能办要组织开展专项监察(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制定考评方案,及时对“四绿”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结果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年底,市绿化委员会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问责。
  
  (六)做好宣传发动
  
  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碳汇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生态意识、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兴绿浓厚氛围,掀起“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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