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督[2010]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旅馆业价格自律的通知

各旅馆经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管理部门:
  
  为保持世博会期间本市旅馆住宿价格基本稳定,规范旅馆业价格秩序和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本市旅馆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世博会期间旅馆业价格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旅馆业价格行为和价格秩序
  
  旅馆住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馆经营企业自主制定。面对世博会期间客流增加带来的市场机会,旅馆经营企业应当从维护企业形象以及行业长远发展出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保持旅馆住宿等价格基本稳定。
  
  1、合理制定旅馆住宿等价格。旅馆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旅馆住宿价格,并保持旅馆内商务业务、延伸服务等价格的相对稳定。
  
  2、主动填报客房价格信息。按照《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关于重大节庆活动信息报送要求,世博会期间本市旅馆实行价格信息填报制度。列入填报范围的经营者应及时填报《世博会期间旅馆住宿价格变动信息报表》(见附件)。
  
  3、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各类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提供涉外服务的旅馆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旅馆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价格信息,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规范行业价格秩序。旅馆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接受价格和旅游部门的检查以及消费者的监督,不滥用地理位置等优势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不盲目跟风搭车提价,不通过串通方式联合涨价。办理住宿预订、委托预订业务时要严格防范囤积房源、转手倒卖、哄抬价格等不法价格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旅馆经营企业应守信践约,不得见利忘义,单方面撕毁客房预订协议。
  
  二、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世博会期间,价格、旅游部门要加大行业信息发布力度,强化价格公共服务措施,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必要时可依法启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各项价格政策措施。
  
  1、加强信息指引和服务。世博会期间,市旅游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旅客流量预测,并向旅馆提供相关服务指引。在世博会重要时段,市价格、旅游部门及时发布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住宿服务信息。行业协会要发挥信息渠道优势,准确把握和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价格诉求。
  
  2、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价格和旅游部门、行业协会要面向企业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有针对性地解读相关法规政策。区县价格部门会同旅游部门积极组织重点企业开展价格诚信承诺活动。区县价格和旅游部门与企业的联络渠道要保持畅通,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3、加强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区县价格和旅游部门要及时劝诫和提醒价格涨幅偏大的旅馆经营企业,认真查处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积极妥善做好旅馆业价格投诉举报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世博会期间,对严重价格违反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在业内予以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价格部门、旅游部门要积极应对各类突发的旅馆住宿价格事件,妥善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指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世博会期间旅馆住宿价格变动信息报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世博会期间旅馆住宿价格变动信息报表
  
  
  
  
  
  填报企业
  
  企业名称
  
  (全称)
  
  
  
  
  
  酒店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电 话
  
  
  
  
  
  填报人
  
  
  
  电 话
  
  
  
  
  
  价格信息
  
  客房
  
  类型
  
  间数
  
  现行价格
  
  价格变动
  
  
  
  1月份
  
  挂牌价
  
  现行
  
  挂牌价
  
  当前实际成交价
  
  当前
  
  入住率
  
  新挂
  
  牌价
  
  调价
  
  时间
  
  变动
  
  幅度
  
  
  
  散客
  
  团体
  
  
  
  变动原因
  
  (可附材料说明)
  
  
  
  填报确认
  
  1、挂牌价格发生变动后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旅馆经营企业应填报本表:
  
  (1)价格变动后的挂牌价格超过2010年1月份挂牌价格40%及以上;
  
  (2)一次调高挂牌价格达10%及以上;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挂牌价格累计达20%及以上。
  
  2、价格变动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填报并送达所在区县价格部门、旅游部门。
  
  3、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不谎报。
  
  4、已了解上述填报要求,对所填事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填报企业印章)
  
  填报时间:2010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