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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机办
【发文字号】 鲁农机计函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机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办),有关农机企业:
  
  目前,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已全面展开,夏季作业机械等供货工作陆续开始。为更好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补贴农户的利益,针对补贴机具供货环节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补贴机具供货监督程序。认真查验所供机具与农户补贴协议所列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是否相符,对验收确认通过的补贴机具,须农机部门、供货单位、购机农户三方签字认可。
  
  二、加强玉米联合收获机等重点补贴机具的供货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小麦联合收获机冒充玉米联合收获机供货。由于具有脱粒功能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对收获条件要求高,在我省适应范围较小,各市要将其作为非补贴重点机具对待;可推迟至秋季作业开始前供货,供货时的机具状态必须是玉米收获状态。对于分阶段供货的互换割台型玉米联合收获机,必须在秋季将玉米割台供货到位后,在网上确认供货。
  
  三、供货企业要主动接受供货监督。各供货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农机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验收管理工作,必须主动与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自觉接受农机部门的供货监督。农户购机补贴资格确定后,严禁企业私自变更补贴产品型号、降低补贴产品配置,严禁企业以补贴目录以外产品冒充补贴产品,严禁企业提供虚假补贴产品信息。未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供货的,省办将不予办理补贴资金结算。
  
  监督供货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工作环节,是保障把补贴机具准确、完整落实到购机农户手中的必要措施之一。各级尤其是县一级农机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起补贴机具供货监督管理的职责。各市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补贴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宣传推广。在补贴机具供货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办计财处。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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