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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冀科计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于2009年2月印发了科技支撑计划、国际合作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正式实行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制度,并对未结题项目的承担人申报新项目进行了限制。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超过项目合同执行年限,但尚未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本次清理的项目对象是在科技厅立项,按照项目任务合同或计划下达文件确定的项目执行期限,还没有进行结题的指令计划项目和原指导计划项目。清理的计划类别包括科技支撑计划(原攻关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进行清理的指令计划以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为依据,对没有签订任务合同书的原指导计划,以下达计划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为依据。
  
  二、清理方法
  
  (一)指令计划项目的清理
  
  1、2009年2月28日前已经完成,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进行了项目鉴定,但未向科技厅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在科技厅网站“业务大厅”中的“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中心”的“下载专区”下载“河北省科技计划信息填报系统”,直接填报《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中心”进行上传(不用再组织项目验收),科技厅收到项目验收证书电子数据后,视为项目完成验收。
  
  2、按合同要求,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应该完成,但未进行鉴定或验收的指令计划项目,应抓紧时间进行验收,2010年底没有完成项目验收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科技厅对此项目给予撤消,并将项目的前三名承担人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3、按合同要求,2005年12月31日前应该完成,但尚未进行鉴定或验收的指令计划项目,可抓紧时间进行验收,2010年底没有完成项目验收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科技厅对此项目给予撤消。
  
  (二)指导计划项目的清理
  
  1、2009年2月28日前已经完成,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进行了项目鉴定,但未向科技厅报送结题报告的原指导计划项目,在科技厅网站“业务大厅”中的“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中心”的“下载专区”下载“河北省科技计划信息填报系统”,直接填报《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中心”进行上传(不用再组织项目验收),科技厅收到项目验收证书电子数据后,视为项目完成验收。
  
  2、按计划下达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起止时间,在2009年2月28日前应该完成,但尚未进行鉴定或验收的原指导计划项目,应抓紧组织项目验收,2010年底前没有完成项目验收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科技厅将对此项目给予撤消。
  
  三、清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1、科技厅对照项目任务合同或计划下达文件,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应该完成的省指令计划项目和原指导计划项目进行整理,形成项目清单(2005年12月31日以前应完成的指令计划项目和原指导计划项目清单不再提供,如有需要可与科技厅联系进行查询),并对已完成鉴定的项目进行标记,提供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文件对不同项目的处理要求,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证书上传或申请项目验收。
  
  3、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网上上传的项目验收证书进行审核。对确已进行过鉴定的项目的验收证书给予审核通过。
  
  4、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已经鉴定的项目,上传验收证书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逾期未完成验收证书上传的,该项目前三名承担人申报科技厅新的科技项目将受到限制。
  
  5、2009年2月28日以后完成的项目,应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科计〔2008〕10号)和相关计划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验收,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的前三名承担人不得再申报和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后还没有申请项目验收的,科技厅将撤消该项目,并将项目前三名承担人记入不良记录。
  
  联系人:李凤满
  
  电话:0311-85814702
  
  附件: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未结题项目清单(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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