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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是本地区、本单位的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单位。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二、计划项目中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示范工程(包括产业化基地、技术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采取事前约定、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方式。
  
  三、计划项目的验收。验收是对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所取得成果的评价和确认。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计划项目的名义挂牌或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四、清理以往的计划项目。为了保证计划项目执行的严肃性,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计划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请各地、各单位对以往计划项目进行清理,汇总整理本地区、本单位历年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已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一年以上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计划项目,督促承担单位尽快完成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对2010年6月30日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延期的计划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计划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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