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从源头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和水产养殖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0]2号)安排,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基层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二)水产苗种生产情况。随机抽查部分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亲本引进和培育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和储存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人用药品及原料药的行为。
  
  (三)去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对无证苗种生产单位(自育自用除外)清查情况,以及水产苗种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查处和整改情况。
  
  二、时间安排
  
  督查活动从4月中旬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水产苗种生产季节、生产种类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2010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安排,确定督查时间及督查重点地区、单位和品种。我部将组织督查组分三个阶段对部分省督查工作进行抽查,在每个省活动时间约为一周,请相关省渔业主管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4月份),督查福建、广东、海南三省,重点督查南美白对虾、罗非鱼、鳜鱼等品种。
  
  第二阶段(5月份),督查江苏、湖北、四川三省,重点督查四大家鱼、斑点叉尾鮰、河蟹等品种。
  
  第三阶段(6月份),督查河北、辽宁、山东三省,重点督查海参、中国对虾、鲆鲽类等品种。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督查内容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组织督查组深入基层和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认真听取基层渔业主管部门情况介绍,查验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以及相关执法文书等材料。现场检查要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不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责令整改,对违规存放的禁用药和有毒有害化合物要清查收缴,对违法用药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要将督查活动与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意识;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各地在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药残监控和产地检疫等方面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宣传推广。
  
  (三)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督查活动结束后,请于6月底前将督查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渔业局养殖处姜波
  
  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电子信箱:aqucfish@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