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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管资[2010]1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编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各人民团体。
  
  上述部门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都应逐户编制资产年度决算报表。三级以下单位由三级单位汇总录入。
  
  编报内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即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其他资产。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和培训阶段(2010年4月至5月)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开展资产年度决算编报培训工作,对有关政策规定、报表和管理软件等进行培训。
  
  (二)填报和汇总阶段(2010年6月至8月)
  
  各级预算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对2009年度资产配置和处置情况、对外投资及相关权益、资产出租出借和闲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统计,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格式和要求,填报、录入资产年度决算明细表,生成汇总表后逐级上报。
  
  (三)审核和上报阶段(2010年9月)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加盖部门公章,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组织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上报材料包括:本部门和机关本级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不含明细表)纸质材料,以及全部电子数据。
  
  (四)逐级批复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
  
  2010年11月30日前,我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资产年度决算汇总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各部门机关本级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各部门依据我局审核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前,批复本部门所属其他预算单位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批复后,作为确认资产账目调整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及数据软件格式,组织做好本部门资产年度决算编报培训工作。
  
  (二)各部门应做好资产清查盘点,以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依据资产账实际信息和资产配置、处置等相关资料填报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清查盘点中出现盘盈、盘亏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根据批复结果调整资产账。
  
  (三)各级预算单位在组织下属单位数据审核汇总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化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报、瞒报、错报现象。
  
  (四)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的批复要求,进一步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请登录国管局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相关资料和软件。
  
  联系电话:83083783,63097805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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