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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的服务功能和专业化水平,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各类技术转移和服务机构,建立高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创新投融资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科技银行,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支持和风险补偿,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七)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全面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激励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科技金融政策等为重点,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在激励创新需求、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军民结合、完善人才评价激励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区域创新政策体系。倡导开放、合作的城市发展理念,努力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城市国际化和区域合作水平。大力营造创新文化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培育富有特色的城市创新文化。 (八)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深化经济、科技和社会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强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经济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统一,形成自主创新的整体合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激发民间创造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城市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建立以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为导向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和加强科技管理机构,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探索分工协作、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部对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进行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创造良好试点条件。试点城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建立试点工作实施的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市直有关部门和所属区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形成联动协同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科技部研究确定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或城区),批复开展试点工作。有关省(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推进试点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加大支持力度,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试点城市要认真研究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科技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部署开展省级创新型城市试点,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引导支持。科技部与有关省(区、市)把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作为部省会商优先议题,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重大科研任务、重点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创新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等,纳入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渠道优先支持。对试点城市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先行先试创新政策等,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指导、加大支持。 (四)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的监测评价。加强评价监测是指导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评价试点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各试点城市要把开展监测评价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做好数据积累和相关准备工作,每年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在试点城市评价监测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监测评价的城市范围,不断完善评价指标和监测评价工作,为城市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五)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研究和试点工作交流。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研究,为城市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建立试点工作定期交流研讨制度,及时交流试点进展,研讨重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加大对试点城市典型经验的宣传和推广,发挥试点城市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城市走上创新发展的道路,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