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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标标备[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接上页]

  4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5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或分摊)功能;
  
  6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9.2.11建议修改为
  
  9.2.11 采暖与空调系统中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和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9.2.15建议修改为
  
  9.2.15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空调机组和通风机等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同时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应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分别进行制冷和供暖工况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具体包括:
  
  1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15中的相关要求;
  
  2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在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运转和调试,包括系统的风量和水量平衡调试。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9.2.15中序号2、3的要求;系统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9.2.15中的序号4、5的要求;
  
  表9.2.15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
  
  
  
  1
  
  室内温度
  
  夏季
  
  +2℃
  
  
  
  -1℃
  
  
  
  冬季
  
  +1℃
  
  
  
  -1℃
  
  
  
  2
  
  系统总风量
  
  ≤10%
  
  
  
  3
  
  风口风量
  
  ≤15%
  
  
  
  4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5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4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9.2.15中序号2、3、4、5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的检测。
  
  10.2.3建议修改为
  
  10.2.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和电缆、电线的标称值,且其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值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表10.2.3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圆筒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11.2.6建议修改为
  
  11.2.6 空调与通风的监测控制系统的状态监视、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宜具有新风机组送风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空调机组回风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空气质量自动控制等功能。变风量空调系统控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13.0.6建议修改为
  
  13.0.6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 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的工程,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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