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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印送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请尽快转发所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做好初审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通报我部。请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逾期不予受理。
  
  
民政部
  
  二0一0年四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9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在右侧“网上办公”栏目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下方点击“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网上填报登录的用户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文全称,密码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号的数字部分+组织机构代码(两个号码连写,中间不加任何字符,例如:2001852300015-7)。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行修改密码,之后可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报成功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三份,A4纸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三份),于2010年5月31日前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9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四、年检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上公告。
  
  五、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年检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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