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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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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错手术部位;
  
  (7)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
  
  (8)擅离职守;
  
  (9)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
  
  2、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事故报告书》、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为医疗事故的协议书和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医疗事故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
  
  各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视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于适用加重处罚的医疗事故,各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同时抄报市卫生局。
  
  六、对医疗事故中有从业资格但无需执业注册的其他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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