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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4
【实施时间】 2010-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秦山核电公司变更运行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的复函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运行许可证证件持证单位名称的函》(秦核安函〔2008〕09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我局同意《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204号〕的持证单位名称由“秦山核电公司”变更为“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秦山核电厂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见附件),确保秦山核电厂运行安全。
  
  特此函复。
  
  附件: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项目:秦山核电厂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0204号
  
  法人代表:何小剑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30日。
  
  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秦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秦山核电厂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秦山核电厂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对秦山核电厂的安全和核材料、工作人员、公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在秦山核电厂运行中必须遵守和履行在首次装料批准书申请书附件中和运行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中以及在这些附件的审评中向国家核安全局所作的全部承诺。若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秦山核电厂技术规格书》是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被授权运行核电厂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要根据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复审,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要求或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认为必要时应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修改。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四、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时,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秦山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五、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秦山核电厂第二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的总范围和要求以及预计的定期安全审查结果、安全要素的审查报告、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综合实施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国函〔2007〕64号)文件第八条的要求,该条规定“营运者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七、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大纲(运行)》和《应急计划》等进行修订,以反映秦山核电厂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动态,并将修订结果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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