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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病人处置
  
  疑似病例由就诊单位负责隔离治疗,并应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如每日一次采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就可以排除诊断,经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意后,可解除隔离。凡诊断不明确的重症腹泻病人,在排除霍乱前,应在肠道门诊隔离室或单独病房隔离治疗,严禁转院或送入普通病房。
  
  病人确诊后,市区病例由杭州市急救中心送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各县(市)(包括萧山区及余杭区)病例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五)疫情报告
  
  肠道门诊发现的各类法定传染病(包括丙类传染病)均需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医院疫情管理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六)消毒与个人防护
  
  1、肠道门诊污水排放应纳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排放时的总余氯不得低于2mg/L。
  
  2、公用诊疗器械在腹泻病人使用后应及时消毒,医护人员要高度关注手部卫生,医院门诊厕所进行随时消毒,有专人负责肠道门诊的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具体消毒方法参见《肠道门诊消毒隔离措施要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3、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医务人员穿白大衣或倒背衣,佩戴一次性口罩(外科口罩更佳)和帽子等接诊患者。需接触患者呕吐物、排泄物等污物时应戴手套;处理频繁呕吐患者时,建议在隔离衣外穿戴塑料围裙并戴眼罩。
  
  (七)报表统计与上报
  
  肠道门诊每月2日前填写上月的“杭州市肠道门诊月报表”(O157:H7监测点医院须同时填写O157:H7监测月报表),并同时通过网络开展肠道门诊旬报及月报工作。
  
  五、管理要求
  
  1、肠道门诊应设置醒目的“工作流程示意图”和“病人就诊须知”,做好就诊引导和告知工作。
  
  2、肠道门诊开设期间,腹泻病人实行归口管理,肠道门诊不得拒收腹泻病人,其他医护人员和诊室不得诊治腹泻病例(未满14周岁的轻症腹泻病人可在儿科门诊就诊,儿科内应设置腹泻病专用诊室,并按肠道门诊要求做好登记、采样和隔离消毒措施)。未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如遇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应先采样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在抢救治疗病人的过程中,注意做好消毒隔离等处理工作。
  
  3、建立健全病人登记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自查一次肠道门诊工作,并有检查的记录备查,以规范肠道门诊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局定期开展辖区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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