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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质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是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中14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认真遵守,以制度来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
  
  二是健全企业内部质量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是企业保证其生产的食品达到相应质量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督促企业要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其正常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员和检验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各环节的内部监管。
  
  三是健全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按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结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细则,帮助、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质量信用档案。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即做好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和库存销售记录,并要求记录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建立食品生产可追溯链条。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乳制品、白酒等高风险食品的购销路线图,实现从食品质量监管向风险关键点防控的安全监管转变。
  
  四是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自查制度。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年度报告的要求,被检查企业收到各县(市)、区局(分局)下发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当地县(市)、区局(分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情况自查表》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把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严查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揭露、曝光一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提炼经验,探索机制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及时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提炼地方特色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落实重点监管措施,积极探索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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