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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教学[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同华侨、归侨具有7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可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抚养关系的确立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各设区市侨办是核发参加高考考生“三侨子女”证明书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不得委托县(市、区)侨办办理。
  
  (四)规定办证时间结束后一周内,请将工作总结连同《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EXCEL电子版,报送省侨办文教宣传处存档。
  
  附件2:
  
  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考生号码
  
  考生姓名
  
  就读学校
  
  /工作单位
  
  属“三侨生”中何种考生
  
  考试类别(普通高考/成人高考)
  
  三侨证明号码
  
  归侨/华侨
  
  家长姓名
  
  何地
  
  归侨/华侨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归侨/华侨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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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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