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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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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为台湾居民和台商提供生活便利。积极推进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胞证工作,尽快为台胞证有效期满、遗失或损毁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胞证。(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台办负责)
  
  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建设。(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加强粤台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粤台农业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在粤台农业合作产业园区内,经营种植、养殖项目的生产和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控制比例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探索借鉴台湾农会商业运作模式。(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台办,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强粤台金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推动台资企业将结算中心转移到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州、深圳的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台资金融控股集团将其大陆总部落户我省。大力推动粤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促进粤台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推动粤台征信业务交流,加强企业资信信息调查合作。(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台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加强粤台物流业合作。加强粤台直航空港、海港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增加粤台两地定期海空航班班次,促进两地人员往来和货物运输。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建设粤台直航货物集散中心,吸引台湾大型物流企业落户我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海洋渔业局、台办、口岸办、公安边防总队,省国税局、民航中南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加强粤台经贸合作。鼓励台商到我省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在省的权限范围内,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台湾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辐射带动大、技术溢出能力强的产业进入我省,打造一批有特色的粤台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区。(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资委、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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