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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为台湾居民和台商提供生活便利。积极推进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胞证工作,尽快为台胞证有效期满、遗失或损毁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胞证。(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台办负责) 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建设。(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加强粤台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粤台农业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在粤台农业合作产业园区内,经营种植、养殖项目的生产和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控制比例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探索借鉴台湾农会商业运作模式。(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台办,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强粤台金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推动台资企业将结算中心转移到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州、深圳的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台资金融控股集团将其大陆总部落户我省。大力推动粤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促进粤台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推动粤台征信业务交流,加强企业资信信息调查合作。(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台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加强粤台物流业合作。加强粤台直航空港、海港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增加粤台两地定期海空航班班次,促进两地人员往来和货物运输。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建设粤台直航货物集散中心,吸引台湾大型物流企业落户我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海洋渔业局、台办、口岸办、公安边防总队,省国税局、民航中南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加强粤台经贸合作。鼓励台商到我省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在省的权限范围内,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台湾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辐射带动大、技术溢出能力强的产业进入我省,打造一批有特色的粤台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区。(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资委、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