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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补充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大多数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征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目前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泸州征地拆迁的客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中部分项目补充调整如下:
  
  一、 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方法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拆迁房屋,其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1.占地有国土部门审批手续或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
  
  2.建筑面积有规化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的。
  
  (二)在2010年3月31日前,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已修建的房屋,根据符合本社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人口,按每人占地不得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人均占地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人平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或在原房以外修建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违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规定的偏房(简易房)给予拆迁补助,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8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5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30元/平方米,不再给其他任何补偿。
  
  (三)凡属公告后修建和已处理为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调整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方式
  
  将原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中“关于房屋室内附属设施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附件4《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逐项清点补偿的方式”,调整为“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定额补偿,不再对房屋室内附属设施和室内外装饰装修逐项清点计算补偿”。
  
  具体操作办法为:将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中“附件4《构着物补偿标准》序号1猪圈、牛圈、2土粪池、3水泥、三合土粪池、4条石粪池、11煤灶、12柴灶、13砖、石、混凝土缸、23壁橱、24地面装饰、25、案板、洗衣板、28天棚、29墙裙、30仿瓷墙纸、乳胶漆、31钢化墙面、33门窗装饰、35防盗门、38卷帘门、40便盆、洗手池、粮仓等所有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合”并调整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房屋按1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含砖石、条石、砖木)按120元/平方米补偿;土瓦及以下结构房屋(含穿逗木)按80元/平方米补偿。
  
  凡认定为不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室内外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符合建设标准的晒坝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补偿标准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要求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种养殖业、加工业的确认和补偿标准
  
  凡种养殖生产用房、加工业用房,按照规定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根据建筑结构情况,按照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但只对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再给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和奖励费等。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种养殖用房和加工业用房,统一按照泸市府函〔2008〕77号规定的偏房(简易房)标准给予拆迁补助;
  
  四、农房商用的确认和补偿
  
  临主要交通要道修建,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用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底层门面,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且正在经营的,并能出示近期完税手续的,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营业设施投入情况分成1等、2等、3等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200元、300元的补助,但每户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占地面积的50%。
  
  五、规范拆迁奖励
  
  凡在征地部门发出的拆迁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同时取消原执行的所有政策奖励(含残值收购费等)。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一律不予奖励。
  
  凡在征地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社征地界内建构筑物附着物清除并交地的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单位按征地面积给予每亩土地1000元交地奖。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布征地公告,并正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仍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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