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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0]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级中医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各级中医医院管理,规范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冠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中医医院应取消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冠名的临床科室名称。
  
  (一)对以“中医”冠名的临床科室,应取消“中医”前缀,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医学科、急诊科和预防保健科等规范名称冠名。
  
  除以上名称外的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冠名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以“西医”冠名的临床科室,应按照以下途径规范冠名。
  
  1.取消“西医”前缀后的科室名称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临床科室名称相同时,应以该一级科目下的二级专业名称冠名该临床科室。如“西医外科”在取消“西医”前缀后的“外科”的冠名,应依据医院已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及实际专业诊疗能力,采用“外科”科目下的二级专业,分别以普通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等名称冠名。
  
  2.取消“西医”前缀后的科室名称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相关临床科室名称相同,但医院已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及实际专业诊疗能力均不具备设置该一级科目下二级专业的临床科室时,应取消该临床科室名称,将该临床科室合并到与其相同名称的临床科室中,其冠名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临床科室名称。如“西医内科”在取消“西医”前缀后合并到内科中。
  
  3.取消“西医”前缀后的科室名称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相关临床科室名称不相同时,应以取消“西医”前缀后的一级或二级科目名称冠名该临床科室。
  
  二、各级中医医院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名称后的临床科室,该临床科室内不同类别的执业医师应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各级中医医院在清理规范临床科室名称的工作中,应做好与相关卫生统计、医疗保险等信息的有序对接。
  
  四、各级中医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的申请、变更、校验等,仍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中医医院应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通过规范临床科室冠名,合理调整医院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功能,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明晰标识标牌,优化诊疗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临床科室命名规范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后再予调整。
  
  各级中医医院应在2010年5月18日前完成临床科室名称的清理规范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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