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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苏州市乡镇(街道)前列。 (六)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实绩突出,成效显著,符合地方的产业特点,地区品牌发展潜力大、后劲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二、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 (三)在苏州市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苏州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五)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六)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七)近阶段本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目标明确,措施扎实有力,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效益,商标管理具有产业特色,在本市及同行业中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