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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5年记账式(四期)等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5年记账式(四期)国债、2005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2006年记账式(十九期)国债将于2010年5月1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记账式(四期)国债证券代码“100504”,证券简称“国债0504”,是2005年5月发行的20年期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为4.11%,每年付息二次,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2.055元。
  
  2005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证券代码“100512”,证券简称“国债0512”,是2005年11月发行的15年期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为3.65%,每年付息二次,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1.825元。
  
  2006年记账式(十九期)国债证券代码“100619”,证券简称“国债0619”,是2006年11月发行的15年期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为3.27%,每年付息二次,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1.635元。
  
  二、本所从5月7日至5月17日停办上述国债的转托管及调账业务。
  
  三、上述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均为5月1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5月17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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