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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继续组织开展好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确保其按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停产整顿矿井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甚至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整合技改和新建矿井的监管,严防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所有矿井在投入(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5.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监管监察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对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总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