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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6-01
【法规编号】 476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
  
  二○一○年四月七日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提供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遵循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结合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等因素。
  
  制定现行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左右作为参考。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方面。
  
  前款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所称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依法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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