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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梳理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省法制办备案(见附件)。 加强对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林权仲裁、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等领域中的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应于年内完善具体配套制度。 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调解主体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行政调解范围和行政调解电话等事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切实维护行政调解的信誉,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省法制办要深入调研,抓紧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高度重视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充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既要能调尽调,又要坚持自愿;行政调解边际界线清楚的要大胆进行调解;行政调解边际界线不清楚或模糊的要大胆探索,及时沟通、汇报。各级行政调解牵头单位应对行政争议纠纷发生较多和影响面较大的领域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调解工作定期进行通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均衡开展;注意收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各行政调解主体要积极开展行政调解理论研究,把握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用科学理论指导行政调解,帮助行政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争议纠纷的能力。 五、实行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亲自研究部署重要事项,亲自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亲自调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要签订行政调解责任书。行政调解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是行政调解绩效考核的依据,也是实行问责的依据。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表 单位: 序号 行政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名称) 涉及行政调解相关内容条款原文 |